交强险保险公司可否为被告
2016-08-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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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直接参与者,但根据法律对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被保险机动车辆有责还是无责的情形,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有优先赔偿的义务。因此,只要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会和事故赔偿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采取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那么可否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答案是肯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此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成为了法定的共同被告,即使原告不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往往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保险义务且当事人无异议,或是保险公司已经没有法定赔偿限额,那么可以不再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举例说明:甲机动车与乙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查明甲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乙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保险人应当参与诉讼,于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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